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