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