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统计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