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统计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