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