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有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