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有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