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有效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能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出租人、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被委托人时,可以代表出租人、发包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