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载明的台址、工作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