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紧急情况解除后,未停止使用临时启用的无线电台(站)的;

(二)未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