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不得发送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对无意接收的信息不得进行传播或者利用。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获、传播或者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禁止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等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