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