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第十九条有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