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无线电爱好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站),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业余无线电台(站)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