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无线电爱好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站),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

业余无线电台(站)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