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给予许可的,核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