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或者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