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中、省直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所在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