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第十六条有效中、省直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雷达、导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所在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