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组织重大应急救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需要依法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当配合。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频率给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