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第十条有效指配频率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指配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或者招标、拍卖手续;使用期满未申请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频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