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指配频率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指配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或者招标、拍卖手续;使用期满未申请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频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