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七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质量达标。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在淦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布设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发现水质、水量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