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八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淦河流域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实施源头管控和分类整治,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淦河流域新设、改设、扩大排污口。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