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淦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淦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淦河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淦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