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住房和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执法、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淦河保护工作。

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淦河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