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淦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