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十九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固滩、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优化耕作方式、修复矿山生态环境等措施,防治淦河流域水土流失。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