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保护天然林等措施,推进淦河源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修复。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湿地建设和管理,依法发布湿地名录及范围,设立保护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