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统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提高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