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生产和流通领域、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监督抽检、案件查处等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