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审批八十米以上住宅建筑、一百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的设置者、经营者或者其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置广告设施、店招标牌,不得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