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