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