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