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租赁厂房,出租人应当设置具有联动响应功能的逃生警报装置。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