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十四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已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鼓励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