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