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设置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的,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