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审查,未取得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得立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