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审查,未取得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得立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