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的监测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