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不足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其他行业取用岩溶地下水。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