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辛安泉域岩溶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人为干扰监测设施以及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