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辛安泉域岩溶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人为干扰监测设施以及监控设备。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