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辛安泉岩溶地下水开采,实行区域限制许可制度,制定各县(区)岩溶水开采控制指标。对岩溶水取水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新增岩溶水取水许可;对岩溶水取水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新增岩溶水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