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