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