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