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炼焦、化工、炼油、冶炼、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印染、染料、放射性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