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废液、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
(六)设置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
(七)可能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