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炼焦、化工、炼油、冶炼、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印染、染料、放射性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五)倾倒、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

(七)可能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