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