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