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