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行为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举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