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