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